稼轩分享 | 民事主体的类型—以《民法典》为视角
自然人是指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此外,《民法典》第二章中还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殊意义以及设立、权利义务等方面,说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于普通的自然人,属于特殊的自然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以法人的本质属性即经济属性来作基本划分、再辅以特别法人进行完善,将法人分成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以下类型: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2. 其他企业法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所有者的乡镇企业等。
3. 其他营利法人,是指非企业营利法人,如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以下类型:
1.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对于事业单位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事业单位的成立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且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以登记为原则,备案为例外。
第三、按照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可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根据20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是将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法人中剥离出去,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仍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因此,《民法典》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应仅指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再包括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 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组织。
对于社会团体法人的理解应当注意:
第一、社会团队法人必须具备会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第二、社会团体法人既有为公益目的设立,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也有为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如商会、校友会、同乡会等。
第三、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就部分社团不登记和可以免予登记的问题做了规定)。
第四、设立社会团体法人依法应当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3. 捐助法人
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
(1)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经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社会服务机构是民间力量通过捐助方式举办的非营利组织,以自身的资产对社会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比如捐资设立的学校、医院、孤儿院、养老院、图书馆等。
(3)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登记以自愿为原则。宗教活动场所选择登记为法人的,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选择登记为法人的,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三)特别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96条的规定,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 机关法人包括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例如银保监会、证监会、社保机构等组织)。
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机关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原则上不能在生产经营领域投资,不具有作为保证人的权利能力。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乡村区域为范围,以管理土地和集体财产、组织本集体成员共同开展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其他社会经济服务的集体性经济组织,例如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其次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如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是否需要向有关机关进行登记。
3.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先决条件,其对社员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种人合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典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应当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设立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登记、报批手续。
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
村民委员会是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
根据《民法典》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有独立的财产;依法登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该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一般要承担无限责任。
以上即为《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分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虽一律平等,但不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性质、范围、起始时间、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厘清民事主体的不同类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